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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飞行荣誉证章  

作者: 韩东福 
部队: 空17师   
部门: 51团 
职别: 团长,飞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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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辞:    尊敬的原航空兵17师的首长和战友们:你们好!我是17师的老兵,我叫韩东福,老伴叫闫景昭(师文化科干事,军医)。我们俩首先感谢这次联谊会的倡议者、组织领导者们!祝你们精健愉快、福寿绵长!老战友、老朋友、老兄老弟们到京我们欢饮畅谈祖国盛世和个人的健康幸福欢乐吧!

韩东福  闫景昭
 
所有篇目(共278篇)

标题:

请看让人震惊的“腐败现象”  

发表时间:

2010-11-28 9:06:29

更新时间: 

2010-11-29 13:11:03  更新者: 张孟波

关键词:

  

  [这是对本篇第 3193 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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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看让人震惊的“腐败现象”

   

王琳:“坐牢补偿费”的实质是“期权腐败”

2010年10月21日07:54新京报王琳我要评论(17)
字号:T|T

王琳 法律学者

有记者近日在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调查时发现:一些贪腐官员在刑满释放后,竟“意外”地收到原行贿人送来的巨额“坐牢补偿费”,有的甚至公开炫耀。(10月20日《检察日报》)

“坐牢补偿费”,可谓时代之怪现状。究其根源,无外乎这么几条:一是期权腐败,这种腐败区别于常见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办事)”,而将利益拆分成不同时段来“履约”;二是宣示腐败,这种腐败的关键在于宣扬,亦即行贿人通过对按约支付“坐牢补偿费”的高调宣传,来向他的行贿对象宣示自己的“义气”,打消腐败分子对其“没骨气”或“不讲道义”的担心;三是真实友情,尽管这种现象并不常见,但也不能否认其存在的“可能性”。

第三种情况并非法律规范的范围,姑且按下不表。

以期权腐败来说,尽管存在取证难,但打击期权腐败并非无法可依。“两高”在2007年联合颁行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如若能够证明“坐牢补偿费”与之前的受贿行为存在某种关联,则收受“坐牢补偿费”的官员又应回监狱报到。

当然,“坐牢补偿费”的另一个成因在于现实司法实践对行贿人打击不力。受贿与行贿是两个对偶性犯罪,有受贿必有行贿。在刑法文本上,对受贿罪和行贿罪都有明文规定,但贿赂犯罪天然存在取证难的特点,行贿与受贿通常发生在“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私密空间。因此,遏制“期权腐败”还在不断提高侦查取证能力,并加大对行贿人的人身和财产处罚力度。当行贿人因为行贿而被法律罚得倾家荡产之时,“坐牢补偿费”自然没有来源。

至于行贿人通过宣示腐败,来获取腐败官员的信任,颇有些“投名状”的味道。若坐视此类公然挑战法律秩序的行为存在,是反腐之耻。

对宣示腐败者,有未追究的违法犯罪,要坚持查办;对暂未发现有犯罪行为的,也要盯着——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不仅有责任查办腐败案件,更有责任预防犯罪的发生。

 

志灵:官员“坐牢补偿费”的产生原理

2010年10月21日08:02法制日报志灵我要评论(149)
字号:T|T

志灵 法律学者

原题:严惩行贿者才能清除“坐牢补偿费”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一些官员因收受贿赂落马。记者近日在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调查时却发现了这样一种令人诧异的现象:一些贪腐官员在刑满释放后,竟“意外”地收到了原行贿人送来的巨额“坐牢补偿费”,有的甚至公开炫耀(10月20日华声在线)。

一般来说,腐败交易是以受贿人拥有可以变现的公权力为前提的,一旦受贿人锒铛入狱、无职无权,追逐利益的行贿者就会转向下一个公权力拥有者,不会对已经落马的受贿者“依依不舍”。至少从腐败交易的角度来看,行贿者向受贿者支付“坐牢补偿费”是不合情理的,因为行贿者已经为自己获取的好处向受贿者支付了“对价”,并不“亏欠”坐牢的受贿者。

要解释这一怪现状,恐怕不能就事论事,不能把腐败交易看成“一锤子买卖”。事实上,随着反腐的不断深入,腐败的手法也在不断升级,很多腐败从地上转移到地下,从现货交易转变为期货交易,即腐败的官员在为行贿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时候并不急于收取贿赂,而是等到时过境迁乃至自己退休后才收取之前“应得”的贿赂。也就是说,有些腐败分子为了逃避法律的惩戒,刻意地把权钱交易做成“期货交易”。

或许有人会说,既然官员能够收取“坐牢补偿费”,说明其已经入狱,没有了进行“期货交易”的资本,而且行贿者也没有在这些官员身上进行投资的必要。但质疑者忽略了一个最大实际的情况是:如果权钱的“期货交易”是一种腐败的潜规则,那么,潜规则即便没有明确的规定,也会正常运转,因为潜规则能够成为规则,本身就具有一定的“规范力”。更何况,对于任何有志于长期进行权钱“期货交易”的人来说,“交易信誉”是其在潜规则下游刃有余的必要筹码。

对此,最好的说明就是媒体曾披露的一个事例:一名建筑行业的承包经理,多次被叫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均避重就轻,不肯配合,导致调查一时搁浅。此人出来之后,却被有些人形容为“够意思”,在建筑行业“信誉”越来越高,生意十分红火。这样的事例和“坐牢补偿费”的滋生,是同一个道理,就是腐败正在形成一种产业链:交易越来越不限于一时一地,而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负责变现公权力的腐败官员,即便不幸因为“意外”落马,也能够继续从自己先前变现公权力的收益中分得一杯羹。

如果腐败官员落马后都能够得到利益保障,那么腐败官员就会更加肆无忌惮地变现公权力,如此一来,坐牢甚至都不足以威胁到这一腐败“产业”的发展壮大,因此,出现前腐后继的现象也就不足为怪了。那么,如何才能遏制这种腐败“产业化”的趋势呢?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对腐败利益分享的基础进行釜底抽薪。如我们所知,腐败从来都是以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展开的,腐败因利益而结盟,同样也会因利益而分崩离析。进一步来说,腐败能够“产业化”的前提是腐败整体收益大于腐败群体的个体损失,那么,只要通过制度把这一颠倒的秩序颠倒过来,问题即可迎刃而解,腐败产业链也就会失去至关重要的利益连接点,自然就会土崩瓦解。

 

                            2010、11、28

 

  

评论(共 3 篇):

  评论者: 张孟波

发表时间:2010-11-29 13:11:03

哈哈,杀了他一个自有后来人,“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评论者: 罗永志

发表时间:2010-11-28 11:10:19

   腐败问题现在已经是很严重的问题了,他渗透蔓延在各行各业当中,是老百姓深痛欲绝的一种社会现象,他已经严重地威胁着党的执政地位,国家的安宁,社会的稳定,民族的生存,应该下猛药用重典狠狠地根治了。腐败问题为什么在毛泽东时代要少些呢,我想一是当时的干部都是从战争中考验出来的工农子弟,他们和老百姓有着朴实的阶级感情;二是当时的政治空气非常浓厚,使人不敢轻易去为;三是惩罚严厉,而且无形之中会波及到家庭子女甚至亲属身上,违反了代价确实太大;四是毛泽东思想让人有了一个健康向上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人们有崇高的追求和理想,有踏实的精神支柱,善恶美丑十分敏感,就会感到精神充实不空虚,就能自觉地严格要求自己,自发地抵制那些不良风气。
   我认为对待腐败分子就是要用重典,开杀戒,包括制假药、假食品的这些涉及人命关天的坏蛋们就是要取他的人头,不然会很难控制的,而且还会愈演愈烈。
   我们不要去顾及外国人怎么评论,中国人治理自己的国家关他屁事,有些问题是不能和什么国际上接轨的,我就喜欢那句话: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该杀就杀!坚决杀!   

 

  评论者: 郭俊

发表时间:2010-11-28 10:18:25

看来只有杀了,发现一个杀一个,可能好些。因为有些人不怕坐牢就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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