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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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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9-8 6:07:14 更新时间: 2012-9-13 9:55:16  更新者: 陈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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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付根利   [这是对本篇第 2795 次阅读] 阅读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勋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荣誉证章。包括:八一勋章;独立自由勋章;解放勋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军队离休干部功勋荣誉章的一种勋章:红星功勋荣誉章,俗称红星勋章。

    八一勋章的中心图案是红星和八一,突出反映中国共产党于1927年8月1日独立领导革命武装的光辉史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规定:
    八一勋章授予在中国工农红军时期(1927年8月1日—1937年7月6日)参加革命战争的有功人员。八一勋章为金黄色或金银色相间的金属制品,其图案外形为钝角五角星,中间衬以军徽,以尺寸的大小和含金量的多少区分一至三级:
    一级授予当时级以上干部,
    二级授予当时级和级干部,
    三级授予1935年10月20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第一方面军、1936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第二方面军中国工农红军第四方面军、1935年9月30日前参加陕北红军和红军第二十五军以及 1937年7月6日前坚持各地游击战争和参加东北抗日联军级以下人员。
    八一奖章授予在1937年7月6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的上述人员以外的人员。

    一级八一勋章获得者178名:
   

    元帅(10人)

  朱德彭德怀林彪刘伯承贺龙陈毅罗荣桓徐向前聂荣臻叶剑英

    大将(10人)

  粟裕徐海东黄克诚陈赓谭政萧劲光罗瑞卿张云逸王树声许光达

    上将(49人)

  张宗逊宋任穷赵尔陆萧克王震周纯全许世友刘亚楼邓华陈再道杨得志彭绍辉王宏坤李克农陈伯钧李达杨成武李涛萧华甘泗淇赖传珠陈奇涵宋时轮陈锡联陈士榘王新亭谢富治叶飞黄永胜朱良才杨勇张爱萍傅秋涛韩先楚洪学智李志民周桓李天佑刘震杨至成王平钟期光郭天民贺炳炎傅钟周士第阎红彦王建安李聚奎

    中将(67人)

  孔庆德文年生方强王诤王必成王近山王尚荣甘渭汉邝任农刘志坚刘转连刘培善刘道生孙毅朱明朱辉照毕占云吴先恩张令彬张达志张经武张贤约李天焕李寿轩杜义德杨梅生肖向荣肖新槐陈先瑞冼恒汉周玉成周志坚林维先欧阳毅郑维山姚喆胡奇才赵镕饶子健倪志亮唐天际徐立清徐深吉晏福生聂鹤亭莫文骅郭鹏郭化若钱钧陶勇崔田民曹里怀梁从学彭明治程世才韩伟詹才芳廖汉生谭希林刘少文周仁杰杨秀山谭家述张才千彭林钟赤兵饶守坤贺诚

    少将(35人)

  韩东山孙超群李信金如柏贺庆积袁克服谭友林刘子奇吴世安汪乃贵叶长庚苏进张平凯贺晋年常玉清陈外欧张广才李铨吴自立、唐建伯、黄立清雷震王兆相白志文苏鳌李赤然张震东丁先国朱绍田刘玉堂吴诚忠戴文彬秦化龙刘文学程儒珍

    大校(3人)

  周时源罗厚福(他们以后晋升为少将)、幸世修(未晋升)。

    转业到地方的人员(4人)

  冯白驹冯仲云李延禄周保中。 

    资料来自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46419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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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自由勋章的中心图案是红星和延安宝塔山,象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革命圣地延安是中国人民抗日民族战争的革命大本营。

    独立自由勋章是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抗日战争时期著有功勋人员的一种证章。
    1955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发布主席令,颁布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和条例,决定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7月7日一1945年9 月2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人员以独立自由勋章。该勋章共分三级:一级授予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八路军时的旅级和相当于旅级以上干部;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新四军时的支队级 和相当于支队级以上干部;1945年9月2日前在八路军、新四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 游击队中相当于军的纵队级和新四军师级以上干部。二级授予抗日战争时期的旅级和团级 及其相当干部。三级授予抗日战争时期的营级和连级及其相当干部。独立自由勋章图案外 形为八角星,中间为红星照耀下的延安宝塔山,质地、颜色与八一勋章相同。 

    一级独立自由勋章获得者313人。包括元帅10人,大将10人,上将51人,中将145人,少将89人,大校4人,转业到地方人员4人。

    详见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46419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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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放勋章的中心图案是红星和天安门,象征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武装夺取全国胜利。解放勋章授予在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1950年6月30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

   一级解放勋章授予当时的军级以上及其相当干部。 二级解放勋章授予当时的师级及其相当干部。三级解放勋章授予当时的团级、营级及其相当干部。解放战争时期直接领导国民党军队起义的人员(含1950年6月30日以后直接领导起义的),根据其功绩大小,分别授予解放勋章。

    共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一级解放勋章991枚,二级解放勋章4932枚,三级解 放勋章54879枚。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依法剥夺林彪、谢富治、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李彬山获得的一级解放勋章。

     详见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46419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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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星功勋荣誉章俗称红星勋章,是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军队离休干部功勋荣誉章的一种。1988年“八 一”建军节前后开始授予。分一级和二级两等,一级和二级红星勋章的直径都是40毫米,厚度为2毫米。一级红星勋章约重30.2克,其中含金(7K金)8.6克,含银21.6克;二级红星勋章约重29.5克,其中含金(6K金)7.2克,含银22.3克。

  红星功勋荣誉章均为金银合金制作,图案为红星和星火,象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工农革命之火呈燎原之势。采用红星和星火图案,象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工农革命之火呈现燎原之势。瓷红色的五角星四周衬有金色光芒线。光芒四射的五角星,代表着中国共产党。周边是钉有铆钉的盾牌图案。盾牌图案象征着军事斗争。盾牌外层是大小星火,代表呈燎原之势的中国工农武装。在星火外层,是10种红军时期使用过的兵器图案。外侧光芒线的10个角,象征十年土地革命战争。

  根据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1988年7月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一级红星勋章授予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或者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队离休干部。二级红星勋章授予下列人员:①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大校以下军衔或者未被授予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②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前曾被授予少将军衔或者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但是1965年5月22日以后受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军队离休干部。

    1988年,全军被授予一级红星功勋章的有835人,被授予二级红星功勋章的有3721人。被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被安排参加重大节日集会、阅兵活动,观看所在地区部队的军事演习,担任荣誉职务和领取定额荣誉金等。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目的是表彰军队离休干部的历史功绩,增强他们的荣誉感、责任感,激励他们继续为军队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教育后代增强国防观念,发扬革命传统,树立尊敬革命前辈的良好风尚。

    以上转载自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67445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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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
在中國人民革命戰爭時期有功人員的勛章獎章條例

(一九五五年二月十二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中國人民革命戰爭時期的有功人員,依照本條例授予勛章、獎章。

    第二條 勛章、獎章依照革命戰爭時期分為三種︰

    (一)八一勛章和八一獎章授予在中國工農紅軍時期(自一九二七年八月一日到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參加革命戰爭有功的人員。

    (二)獨立自由勛章和獨立自由獎章授予在抗日戰爭時期(自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參加革命戰爭有功的人員。

    (三)解放勛章和解放獎章授予在解放戰爭時期(自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到一九五○年六月三十日)參加革命戰爭有功的人員。   八一勛章、獨立自由勛章、解放勛章均分三級;八一獎章、獨立自由獎章、解放獎章均不分級。授予勛章、獎章時,並發給證書。

    第三條 八一勛章、八一獎章分別授予在中國工農紅軍時期參加中國工農紅軍並一直堅持革命工作而無重大過失的下列人員︰

    (一)一級八一勛章授予中國工農紅軍時期的師級以上干部。

    (二)二級八一勛章授予中國工農紅軍時期的團級和營級干部。

    (三)三級八一勛章授予中國工農紅軍時期參加長征和堅持各地游擊戰爭的下列人員︰

    一九三五年十月二十日以前參加第一方面軍的連級以下人員;

    一九三六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參加第二方面軍或第四方面軍的連級以下人員;

    一九三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參加陝北紅軍和紅軍第二十五軍的連級以下人員;

    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堅持各地游擊戰爭的連級以下人員;

    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參加東北抗日聯軍的連級以下人員。

    (四)八一獎章授予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參加中國工農紅軍、除本條 前三項所列各種人員以外的人員。

    第四條 獨立自由勛章、獨立自由獎章分別授予在抗日戰爭時期參加八路軍、新四軍或脫離生產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抗日游擊隊在二年以上,並一直堅持革命工作而無重大過失的下列人員︰

    (一)一級獨立自由勛章授予下列人員︰

    中國工農紅軍改編為八路軍時的旅級和相當于旅級以上干部;

    中國工農紅軍改編為新四軍時的支隊級和相當于支隊級以上干部;

    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在八路軍、新四軍中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抗日游擊隊中相當于軍的縱隊級和新四軍師級以上干部。

    (二)二級獨立自由勛章授予抗日戰爭時期的旅級、團級及其相當干部。

    (三)三級獨立自由勛章授予抗日戰爭時期的營級、連級及其相當干部。

    (四)獨立自由獎章授予抗日戰爭時期參加八路軍、新四軍或脫離生產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抗日游擊隊在二年以上的,或參加雖不滿二年但因作戰負傷殘廢的排級以下人員。

    第五條 解放勛章、解放獎章分別授予在解放戰爭時期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二年以上,並一直堅持革命工作而無重大過失的下列人員︰

    (一)一級解放勛章授予解放戰爭時期的軍級以上及其相當干部。

    (二)二級解放勛章授予解放戰爭時期的師級及其相當干部。

    (三)三級解放勛章授予解放戰爭時期的團級、營級及其相當干部。

    (四)解放獎章授予解放戰爭時期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二年以上的,或參加雖不滿二年但因作戰負傷殘廢的連級以下人員。

    第六條 授予在解放戰爭時期直接領導原國民黨軍隊起義的人員勛章、獎章的規定︰

    (一)在解放戰爭時期起義後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二年以上的人員,按照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勛章、獎章的規定辦理。

    (二)在解放戰爭時期直接領導起義建有重大功績,但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不滿二年的人員,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級解放勛章授予直接領導原國民黨軍隊一個整軍以上起義有功的人員;

    二級解放勛章授予直接領導原國民黨軍隊一個整師起義有功的人員;

    三級解放勛章授予直接領導原國民黨軍隊一個整團起義有功的人員;

    解放獎章授予解放戰爭時期直接領導原國民黨軍隊一個整排到一個整營起義有功的人員。

    (三)在解放戰爭時期直接領導原國民黨海軍、空軍和其他方面起義有功的人員,參照本條第一和第二項的規定,授予解放勛章或解放獎章。

    (四)在一九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後直接領導起義建有重大功績的人員,參照本條第一、第二和第三項的規定授予解放勛章或解放獎章。

    第七條 授予在各個時期已經轉業、復員和離隊的軍人勛章、獎章的規定︰

    (一)參加過三個革命戰爭時期、兩個革命戰爭時期或一個革命戰爭時期的軍隊工作,在一九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轉業或者以後轉業並一直堅持革命工作的人員;在一九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後復員並在復員後表現良好的人員,均按照第三條、第四條和第五條的規定分別授予勛章、獎章。

    (二)在解放戰爭時期直接領導起義有功,起義後轉業,一直堅持革命工作而無重大過失的人員,按照第六條的規定分別授予勛章、獎章。

    (三)參加某一革命戰爭時期的軍隊工作在三年以上,因正當原因脫離軍隊,並在離隊後表現良好的人員,按照其參加時期授予獎章;如參加軍隊工作的三年時間介于連續的兩個革命戰爭時期,授予後一革命戰爭時期的獎章。

    離隊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重新入伍者,其重新入伍後的授勛標準,按照第三條、第四條和第五條的規定分別授予勛章、獎章。

    (四)在某一革命戰爭時期因作戰負傷殘廢,經正當手續脫離軍隊,離隊後雖未參加革命工作,但表現良好的人員,不論參加時間的長短,均按照其參加時期授予獎章。

    第八條 降級授予、停止授予或不授予勛章、獎章的規定︰

    (一)雖有軍籍而實際未參加工作的人員,不授予勛章或獎章。

    (二)在某一革命戰爭時期內受降職、降級或撤職處分的人員,按照該時期截止時的職級授予勛章或獎章。   

    (三)曾受刑事處分,期滿後仍繼續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應否降級授予或停止授予勛章、獎章,根據其案情和刑期滿後的表現來決定。

    (四)正受刑事處分的人員,不授予勛章或獎章。

    第九條 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中國人民革命戰爭時期有功人員的勛章,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授予。   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中國人民革命戰爭時期有功人員的獎章,由國務院批準,國防部長授予。

    第十條 授予勛章、獎章,應在受勛、受獎人員所在地舉行。

    第十一條 榮獲勛章、獎章的人員,如有犯罪行為時,應否剝奪其勛章、獎章,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案情判決。   

    第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依法予以懲處︰

    (一)偽造勛章、獎章及其證書者;

    (二)冒領、竊取勛章、獎章及其證書者;

    (三)出賣或贈送勛章、獎章及其證書給他人者。

    第十三條 勛章、獎章的圖案和勛章、獎章、勛表的佩帶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以上转载自《中国军网》:http://www.chinamil.com.cn/big5/jfdg/2011-07/13/content_4470098.htm

 

  
 
评论(共 7 篇):

  评论者: 陈子才

发表时间:2012-9-13 9:55:16

   

 

向革命老前辈学习!致敬!谢谢付站长的转载!   

   

  评论者: 张元淮

发表时间:2012-9-12 21:30:06

   

 

闪亮的勋章鲜血染成!   

   

  评论者: 陈维萍

发表时间:2012-9-9 20:59:14

   

 

永远牢记、敬仰前辈为祖国立下的功勋!   

   

  评论者: 陈伟强

发表时间:2012-9-9 19:58:22

   

 

首长好 敬礼   

   

  评论者: 徐同联

发表时间:2012-9-9 15:59:54

   

 

这些荣誉都是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这都是打江山的证据,没有这些将军们的牺牲奉献,就不会有今天的幸福。可他们一点也没享受到呀,老将军们万岁。   

   

  评论者: 张佩民

发表时间:2012-9-8 17:44:28

   

 

向革命老前辈致敬!作为一名军人了解这些知识非常重要,谢谢老付转载这么好的文章。   

   

  评论者: 闫丽君

发表时间:2012-9-8 9:16:54

   

 

向为解放全中国而立下不朽功勋的将帅们致以崇高的军礼! 多谢付站长的详细热心转载,祝您身体健康,天天好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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