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宇平发现了一篇必可照片被侵权后进行维权成功的案例,由于网站近期不好访问,有管理员链接于此。
典型案例 发表在自己博客里的照片被用作手机广告,“Acosta-极地阳光”的博主刘奕均以肖像权被侵犯为由,将北京触动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称“触动传媒公司”)、武汉多普达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称“多普达公司”)告上法庭。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就其侵权行为向刘出具书面道歉函,刊登在2009年的任一期《百姓TAXI》杂志上,多普达公司负责将上述道歉函登载在其网站上;判令两被告赔偿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赔偿刘经济损失10万元;驳回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奕均诉称,其艺名是Acosta-极地阳光,曾出演过一些影视作品。其博客“Acosta-极地阳光”被誉为“中国第一个点击量过亿的草根博客”,目前在新浪博客的点击量排第三。刘奕均受“2006中国国际美容时尚周”组委会的邀请,由“2006中国最顶级十位时尚造型师”为其量身打造出各种时尚造型,并拍摄了照片。后刘奕均将这些照片发表在自己的博客里。 2008年5月31日,刘奕均在世贸天阶商场发现触动传媒公司、多普达公司使用其发表在博客内的时尚造型照片,制作了多普达D600手机的宣传广告。之后,原告又在《百姓TAXI》杂志、多普达公司的网站(www.dopod.com)等处发现该广告。因此,原告将触动传媒公司及多普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全国各地的卫星电视、新浪网、多普达公司网站、新京报、中国青年报、百姓TAXI杂志上公开承认其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万元、经济损失费80万元。 触动传媒公司辩称,根据广告法,自己仅为该广告的发布方,不应承担责任。而且,其作为广告的免费发布者,仅为广告提供载体,没有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刘的肖像。 多普达公司辩称,其认可使用了刘奕均的照片为公司产品进行宣传,但称该公司使用的涉案照片是通过正当途径获得的,并支付了相应费用,因此不承认侵犯了刘的肖像权。 刘奕均对此予以否认,称其只在博客中发布过涉案照片,从未授权他人使用。 原审法院判决后,刘奕均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触动传媒公司、多普达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使用刘奕均肖像制作或发布广告的行为得到了刘的许可,已构成对刘肖像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刘各项损失的民事责任。刘奕均要求参照社会名人代言费的标准赔偿其80万元,法院认为刘某的这一请求缺乏依据,遂根据侵权行为的范围、程度等方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兆君观点 李玉林律师评析:肖像权是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未经本人的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根据民通意见的相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犯后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侵权人除应适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如果情节严重被侵权人还有权要求精神赔偿。本案中触动传媒公司、多普达公司未经刘先生的同意擅自使用刘先生的肖像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以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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